澳大利亚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我国的贫困线制度
澳大利亚的贫困属于富裕型贫困,在强大的经济水平支撑下,澳大利亚政府特别重视公民的生存权,积极采取各种保障性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能力。该国政府基于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贫困线的做法,就是为政府从深度和广度帮助贫困人口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我国的经济水平虽达不到富裕型贫困的经济条件,但要具备全方位解决贫困人口的生存和生活问题的理念,在制定我国的贫困线时,也应多角度、多因素地考量,尽可能地让不同类型的贫困家庭都享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救助和帮助。
二、扩大经济核查制度的使用范围
在澳大利亚,一个贫困人口,只有通过了政府部门的收入与资产审查,才会享受一系列的社会救助福利。这样既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避免了福利聚焦、重复保障等问题,也给贫困人口提供了全面而充分的基本保障。
当前我国应尽快完善收入核查制度,科学准确地确定社会救助的受益目标群体。同时,建立健全我国的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并扩大经济状况调查制度的使用范围,发挥一个审查多处使用的功效。
三、完善救助体系,实行分类救助
建议我国借鉴澳大利亚分类救助的办法,对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实行区别对待的救助办法,尽量减轻以家庭救助为主的综合救助办法的负面作用。
为了给劳动人口提供适当的社会救助,同时也防止劳动人口依赖社会救助金,建议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收入豁免制度,使得社会救助制度与就业关联起来,发挥适当的就业促进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救助理念的转型,实行充分救助原则
尽管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社会救助的理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由过去施舍和悲悯之救济模式转为责任和权利型救助模式,这对我国近年来建设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从救助水平来看,由于受施舍和怜悯救助理念的长期影响,我国社会整体的救助水平依然比较低,对受助者的生活难以起到保障作用。因此,建议我国政府和社会进一步加强积极救助理念的提升,在完善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和经济核查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免审额制度的建设、提高各项救助项目的救助标准,确保受助者能够获得必要的生活需要,以积极的心态落实社会救助由严格的补缺模式向适度普惠模式转型。
五、加强救助立法,实行依法救助
澳大利亚政府的社会救助是依法实施、依法推进并依法保障的。尤其每个接受经济状况调查的家庭和人口,均能在澳大利亚社会保障法律框架下获得应有的保障,澳大利亚有关社会救助的规定、经济状况调查的内容和方法、补偿标准等,均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大致了解自己所能享受的救助类型及标准。
因此,建议我国加大社会保障立法步伐,加强社会救助法律的制定,为受助人口提供可靠的保障。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保障有所不同,社会保险是基于缴费义务与享受待遇权利于统一的制度,由于有劳动合同、缴费约定等法律性协议,即使相关的法律滞后,也不会太多影响参保者的利益;同样,社会福利本来就是由大家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蛋糕多大,决定切分的份额大小。而社会救助,是对于处于社会大环境中的困难群体提供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保障的,如果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社会救助资金不到位、社会救助过程不公平等,它会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的生存和生活问题,因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在社会救助中,社会救助目标、社会救助制度、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等,均应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对救助者实行依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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